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初1888号
原告:三门县远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硖礁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3136703121。
法定代表人:俞正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昌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汇溪镇创意园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641772860。
法定代表人:黄昌新。
被告:***,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三门县远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昌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三门县远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门县远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卓春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郑玲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