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3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15218-0。
法定代表人:周敏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湖州同翔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嘉年华娱乐城太湖路8号二层18号,组织机构代码:08059042-5。
法定代表人:陈全。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同翔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湖州同翔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点对点”及“总对总”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8178.04元,尚不足支付本案执行费用,其名下其他账户有小额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扣划,而被执行人湖州同翔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存款可供执行;
3.查询被执行人***、湖州同翔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州市长岛府3幢901室房产、湖州市长岛府3幢902室房产、湖州市××幢××室房产,但上述房产在本案查封前均已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限制,故暂无法处置,而被执行人湖州同翔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名下反馈结果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记录;
7.向被执行人***、湖州同翔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对***、湖州同翔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将***、湖州同翔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531608.34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清偿金额7531608.34元。
综上,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将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的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2执32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厚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