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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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2676号
原告:杭州锋钰物资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丰路8号1幢6楼0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锋钰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杭州锋钰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锋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