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7808号
原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18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三环北路盛丰新村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81261H。
法定代表人:罗其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3年4月12日、2023年8月28日分别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952元,减半收取计8,476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