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某某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9208)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7808号 原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18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三环北路盛丰新村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81261H。 法定代表人:罗其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3年4月12日、2023年8月28日分别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952元,减半收取计8,476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