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4165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43471014J。
法定代表人:张一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卓,浙江天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立平、兰家豪,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立平、兰家豪,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沈婷,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立平、兰家豪,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品公司)与被告***、**、沈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铭品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沈婷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立案受理反诉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铭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立平、兰家豪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沈婷立即支付装修工程款13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沈婷立即支付违约金136400元(以6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9年9月21日开始暂计算至2020年7月26日为136400元,请求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沈婷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6日,铭品公司与杭州疯世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疯世代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龙湖杭州××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660000元;还针对发包人的义务、承包人义务、工程变更、材料的提供、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铭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案涉装修工程已由疯世代公司实际使用并于2019年9月21日开业。但疯世代公司并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部分工程款528000元,至今尚欠铭品公司工程款132000元。所有工程完工时间是按照合同约定2019年8月31日。
此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显示:疯世代公司已于2020年7月9日注销。疯世代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沈婷、赵国华。疯世代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企业注销材料,其中《公司清算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7月9日止,共有总资产0万元,总负债0万元,净资产0万元。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承诺本清算报告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铭品公司曾多次向***、**、沈婷催促要求支付工程款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沈婷辩称:疯世代公司与铭品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后,铭品公司通知将于2019年7月6日进场,约定的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实际上铭品公司是2019年7月8日进场。铭品公司进场开工以后,疯世代公司已向铭品公司分批支付了528000元工程款。但实际上,铭品公司并没有完成水电工,疯世代公司是为了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才向铭品公司支付了将近80%的工程款。后期在施工过程中,铭品公司存在临时更换施工团队,现场施工效率极低的情况,最终导致无法按约完工。疯世代公司开业是因为在天街商场统一要求在9月21日开业。所以疯世代公司当天在还没有装修完成的情况下,匆忙开业。经营销售情况可想而知,直到后来疯世代公司被迫倒闭注销,铭品公司还是没有完成包括灯光、墙面泥做、玻璃面、玄关柜、包厢门面等接近总工程量三分之一的工程项施工项目。综上,疯世代公司不但不欠铭品公司任何款项。实际上,根据铭品公司的完工量,铭品公司还应退还88000的工程款项。如果铭品公司按期完工,132000元是应当支付的。
反诉原告***、**、沈婷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铭品公司赔偿租金损失44537.81元;2、请求判令铭品公司退还未完成工程项目款项8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铭品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沈婷系疯世代公司股东,疯世代公司已于2020年7月9日完成注销登记。疯世代公司与铭品公司于2019年7月6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就铭品公司为疯世代公司提供装修工程服务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工程地点位于龙湖杭州××街××,总金额为66万元。此外,合同第一条第4款约定,本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第十三条第5款约定,乙方(铭品公司)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铭品公司通知疯世代公司将于2019年7月6日进场,总工期为55天。2019年7月8日,铭品公司正式进场,疯世代公司分批支付了铭品公司528000元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铭品公司存在临时更换施工团队、现场施工效率极低等情况,最终导致无法按约完工。而迫于滨江天街的统一要求,疯世代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匆忙开业。作为一家餐饮服务公司,在营业场地尚未装修完工的情况下开业,疯世代公司经营之萧条可想而知。直至疯世代公司被迫倒闭、注销,铭品公司仍未完成灯光、墙面泥做、玻璃面、玄关柜、包厢门面等占总工程量接近三分之一的施工项目。铭品公司严重逾期交付装修工程的违约行为导致疯世代公司无法按期正常营业,给疯世代公司造成了包括租金、营业收入在内的巨大损失,对于未完成的三分之一工程量,铭品公司应将相应款项退还。
反诉被告铭品公司辩称:一、反诉原告在反诉状中称临时更换施工团队、现场效率低下最终导致无法按约完工,营业场地尚未装修完工的情况下开业,对此铭品公司并不认可。***、**、沈婷所说内容也是实际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于歪曲客观事实,理由如下:1、更换人员的原因并不在于铭品公司,而是由疯世代公司提出更换相关人员,也不存在更换施工团队。2、疯世代公司并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支付工程款。3、铭品公司所有的施工内容均在第一时间完成。铭品公司在整个施工期间,都是积极处理相关事宜,并无拖延的情况。4、在施工过程中,基于疯世代公司自身的原因和龙湖天街运营管理的原因,导致经常性修改已经确定的设计方案,并且烟道、空调、新风、消防相关配套施工单位存在不配合拖延工期的情况。5、根据铭品公司提交了公证书中的视频以及照片是完全能够证明疯世代公司是正常开业正常使用的状态。大众点评的视频是顾客所拍摄的视频照片点评也反映了案涉装修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也不存在未完工的情况。二、针对***、**、沈婷的反诉请求,铭品公司已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工,并给本并未给疯世代公司造成所谓的损失。整个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造价660000元完工,也不存在总工程三分之一未完成的说法。综上,铭品公司认为,***、**、沈婷的反诉请求于法依约无据,请求驳回***、**、沈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铭品公司提供证据1-10(证据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据2、公证书(附光盘)、图片,证据3、龙湖商铺租赁合同,证据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证据5、注销登记审核表,证据6、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证据7、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据8、董事会决议,证据9、公司清算报告,证据10、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证据1、2为原件,证据10提供手机核对,其余证据均为工商打印件。***、**、沈婷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其余证据三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沈婷提供证据1-5(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据2、龙湖商铺租赁合同,证据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据4、公证书,证据5、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证据1为打印件,证据2、3、4为原件,证据5提供手机核对,其余证据均为工商打印件。铭品公司对证据5三性有异议,对其余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7月6日,疯世代公司(甲方)与铭品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龙湖杭州××街××疯世代餐饮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龙湖杭州××街××,乙方包工包料,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工程造价为660000元;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甲方同意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日内工程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40%,264000元;水电基础布置完成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的工程进度款,264000元;木工基础完成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5%的工程进度款,99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的工程款,33000元;甲方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的(验收签字三日内),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1‰作为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违约金。
2019年9月14日,疯世代公司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铭品公司表示:电工、包厢门板、踢脚线、顶面黑漆网格、壁面箱体门、吧台柜体、吧台玻璃等均未完工。铭品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现在现场未完成项目已经有施工计划发群里了,我们也承诺18号完工。
2019年10月1日,疯世代公司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铭品公司发送《铭品施工单位及设计方案未完及调整要求事项》。2019年10月30日,铭品公司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在名为“疯世代收尾事宜沟通群”的微信聊天群中向疯世代公司发送《关于铭品施工单位及设计方案未完及调整要求事项的回复》,对部分项目表示已处理完毕,对部分项目表示不在承包范围内。疯世代公司对此未予以回复。
疯世代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将案涉装修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疯世代公司已向铭品公司支付工程款528000元。
疯世代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成立,***、**、沈婷、赵国华为股东。***、沈婷、赵国华任董事,**任监事。2020年5月25日,***、沈婷、赵国华做出关于同意公司解散的董事会决议,并作为董事会成员在决议上签字。2020年7月9日,疯世代公司出具《公司清算报告》,该《公司清算报告》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承诺本清算报告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沈婷、(赵国华)作为清算组成员在该报告落款处签字。疯世代公司于2020年7月9日被注销。注销原因为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2019年6月26日,杭州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疯世代公司(乙方)签订《龙湖商铺租赁合同》1份,约定:甲方将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街道××路××号××街××幢××室××方,租赁金额为66806.72元/月,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止;此份合同仅用于工商办理营业执照使用,他用无效。
本院认为,疯世代公司与铭品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是否按期竣工。
就案涉工程是否已竣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双方就案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疯世代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将案涉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可见案涉工程已基本具备正常使用条件。故案涉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另铭品公司在名为“疯世代收尾事宜沟通群”的微信聊天群中向疯世代公司发送《关于铭品施工单位及设计方案未完及调整要求事项的回复》,称相关问题均已处理完毕。疯世代公司对此未予以回复。可见铭品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就***、**、沈婷提出的铭品公司尚有三分之一的工程尚未完工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铭品公司因延期交付工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甲方同意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现铭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铭品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违约金。鉴于案涉装修工程用于餐饮经营,且在工程交付后铭品公司仍对部分项目进行整改施工,不免对疯世代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故该违约金计算方式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经计算,铭品公司应承担因延迟交付案涉工程所产生的违约金为13860元(660000*1‰*21)。
疯世代公司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定,合同总价为660000元,扣除疯世代公司已支付的528000元,疯世代公司应按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32000元。现疯世代公司未按约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铭品公司在主张的违约金的同时主张利息损失,因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质,利息损失将在违约金中一并予以认定。本案中,疯世代公司延期付款给铭品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仅为利息损失,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疯世代公司应支付铭品公司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沈婷的责任问题。疯世代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疯世代公司已注销,***、**、沈婷作为疯世代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通知公司债权人铭品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公司清算行为对铭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沈婷作为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报告》中承诺本清算报告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故***、**、沈婷作为疯世代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应向铭品公司承担疯世代公司所应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反诉被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沈婷因延迟交付所产生的违约金1386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沈婷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元,被告***、**、沈婷负担15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反诉原告***、**、沈婷负担1402元,反诉被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员 沈一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