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亦城亦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2228号

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43471014J。

法定代表人:张一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卓,浙江天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亦城亦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ND3LX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

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品公司)诉被告杭州亦城亦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城亦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铭品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亦城亦村公司2018年8月4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2.被告亦城亦村公司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化(LPR)即3.8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公告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铭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亦城亦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4日,亦城亦村公司与铭品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一份,就亦城亦村项目中改造装饰等领域合作约定:亦城亦村公司在本次战略合作中预计合作项目的总量为杭州市龙门坎村120套左右民宿改造及其他发展中民宿改造项目;亦城亦村公司确定铭品公司在提供同等品质及较有优势的价格的前提下,铭品公司为亦城亦村公司指定的唯一的装修施工单位;双方合作期限为长期合作;亦城亦村公司有按计划推进和完成由其承诺的客户推荐等任务的义务;基于该项目为民宿改造项目,业主屋内仍有业主自用物品,铭品公司须向亦城亦村公司一次性缴纳(签署第一个工程合同后2日内)人民币伍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施工现场发生偷窃、斗殴等事宜,经双方核实,亦城亦村公司可从铭品公司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赔偿款项。2018年8月11日,铭品公司向亦城亦村公司支付5万元押金。2020年1月2日,铭品公司向亦城亦村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发出《解除通知函》,载明:“前述协议签订后贵方(亦城亦村公司)仅为我方(铭品公司)推荐了一个项目,后续贵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我方提供项目。我方多次要求贵方履行协议,但贵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基于此,贵方拒绝履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协议的约定,贵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我方正式通知贵司:一、解除协议,该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二、贵方务必于2020年1月8日前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亦城亦村公司于次日签收该函件。因亦城亦村公司未返还履约保证金,铭品公司诉至本院。另查明,亦城亦村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铭品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告费650元。

本院认为:案涉《战略合作协议》系亦城亦村公司与铭品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内容为由亦城亦村公司“在本次战略合作中预计合作项目的总量为杭州市龙门坎村120套左右民宿改造及其他发展中民宿改造项目”。但在2018年8月双方签订合同至2020年1月铭品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将近17个月的时间里,亦城亦村公司仅推荐了一个项目,其怠于履行合同的行为致使铭品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铭品公司依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有据。但案涉合同应自铭品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亦城亦村公司时解除,因此本院确认案涉合同于2020年1月3日解除。因合同解除,铭品公司要求亦城亦村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前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现亦城亦村公司未予返还,铭品公司要求亦城亦村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亦城亦村公司系一人公司,其股东***未能举证自己财产与亦城亦村公司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亦城亦村公司、***原因,铭品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该费用应由二被告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亦城亦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4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解除;

二、被告杭州亦城亦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杭州亦城亦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

五、驳回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杭州亦城亦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赵 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