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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802号 原告:***),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根),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墨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295号一幢五层楼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国根、***、***、***、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