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格尔木颜信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大**分公司、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91民初101号

原告:格尔木颜信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

法定代表人:颜新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邦、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大**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

法定代表人:高国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佳秉,该公司经理。

原告格尔木颜信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大**分公司、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格尔木颜信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格尔木颜信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宗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