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313号之一
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佳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锋,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鑫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茹,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心君,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鹏飞建材厂。
经营者:宋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岐,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鑫泰实业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鹏飞建材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6元,减半收取5038元,由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宋阿龙
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