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鑫泰实业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鹏飞建材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313号之一

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佳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锋,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鑫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茹,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心君,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鹏飞建材厂。

经营者:宋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岐,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鑫泰实业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鹏飞建材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6元,减半收取5038元,由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宋阿龙

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