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鑫泰实业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鹏飞建材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312号

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佳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锋,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鑫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茹,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鹏飞建材厂。

经营者:宋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岐,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鑫泰实业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鹏飞建材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由张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阿龙、人民陪审员王小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陕0204民初312号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宋阿龙

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