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格尔***工贸有限公司、**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1民初127号
原告:格尔***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5JDA8R,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心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002300,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市桐城鼎融广场1栋1梯1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本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4036822M,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大道230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698512023R,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大柴旦饮马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作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格尔***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格尔***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余瑞玉
审判员  刘爱龙
审判员  祁永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玉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