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州嘉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02民初3643号
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广源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赵永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嘉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太湖丽景*幢****室。
法定代表人:滕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菁,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律公司)与被告湖州嘉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恒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信律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佳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信律公司的申请,本院对嘉恒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及嘉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律公司起诉称:2015年11月12日,信律公司与嘉恒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包干3450000元。2016年11月15日,本项目三网接通并移交了全部资料。2016年11月30日,本项目经湖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验收通过。至此,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0%,在三网接通、资料移交后一个月之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资料移交后一年(保修期)满后支付。但到2016年12月21日,被告仅支付了1780000元,又于2017年6月1日支付了63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415000元(合同总金额70%),剩余的103500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一、嘉恒公司支付工程费用1035000元;二、嘉恒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1429.54元(暂计至2019年4月22日,此后,以103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自2019年4月22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嘉恒公司当庭答辩称:双方未进行过结算,A、B楼未验收原告诉称款项未到付款期限,利息亦没有依据。其未举证。
信律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包括价款、付款条件等事实;
证据2、《一期验收证明》一份,证明项目已经通过验收确认的事实;
证据3、《证明》一份,证明项目三网接通且资料已经全部移交的事实;
证据4、《二期验收证明》一份,证明龙溪翡翠二期已经通过验收的事实;
证据5、业务联系单三份及快递单一份,证明原告就二次施工增加的工程量都已经进行了结算,但被告未付款的事实。
对信律公司提供的证据,嘉恒公司当庭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但应进行结算后付款;对证据2不认可,其是影印件;对证据3有异议,原告未向被告提交竣工资料;对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A、B楼至今未验收;对证据5有异议。
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向湖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办公室调取案涉工程的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提交情况,该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认案涉工程(三网)的一期工程于2016年11月30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于2016年11月29日提交;二期工程于2018年11月15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于2018年11月14日提交,并明确案涉工程(三网)的验收时间和竣工资料提交时间以该《情况说明》为准。
对信律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定如下:
证据1,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虽为影印件,但与湖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办公室所作出的《情况说明》内容相符合,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3,虽均由湖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办公室出具,但其在事后作出的《情况说明》中对此内容予以了否认,并明确以《情况说明》为准,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证据4,能证明其待证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5,原告主张系增加的工程量,系本案合同之外的工程,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在本案中不作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2日,信律公司与嘉恒公司签订《湖州龙溪翡翠综合接入工程(三网)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嘉恒公司开发的湖州龙溪翡翠综合接入工程(三网)由信律公司施工,按现有设计图纸,经双方协商一次性包干工程费用为3450000元;如因机房位置搬迁、增加或减少覆盖接入点等原因总成的工程量变动,可按实际情况参照信律公司设计预算相应增减合同施工费用;付款方式为自进场施工完成工程量50%后,嘉恒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所有工程完工并经湖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办公室验收合格接收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的70%,三网接通移交完整工程资料并经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自三网接通移交完整资料后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金。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信律公司组织施工并已完工。到2016年12月21日,嘉恒公司支付1780000元,2017年6月1日,嘉恒公司支付635000元,合计支付2415000元。湖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办公室于2016年11月29日收到案涉工程(三网)一期的竣工资料,(三网)一期于2016年11月30日验收并通过,该单位于2018年11月14日收到案涉工程(三网)二期的竣工资料,(三网)二期于2018年11月15日验收并通过。现信律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1、是否需对案涉工程(三网)工程量进行结算;2、信律公司主张的款项是否已达到到付款条件;3、信律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有依据及计算标准。关于争议焦点1,《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工程(三网)包干工程费用总金额为3450000元,虽然合同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三网接通移交完整工程资料并经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5%”,但根据合同的另一条约定“如因机房位置搬迁、增加或减少覆盖接入点等原因总成的工程量变动,可按实际情况参照信律公司设计预算相应增减合同施工费用”,即如工程量发生增加或减少,应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中予以增加或减少,即应对该增加或减少的部分进行结算,而根据信律公司的陈述,只发生工程量的增加,并对增加的工程量另案主张,而嘉恒公司未提出工程量减少的反驳意见,故本案涉及的工程量不需要进行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3450000元确定为工程款。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本院向湖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办公室核实,(三网)所有工程完成并经湖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办公室验收合格的时间是2018年11月15日,最后一次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是2018年11月14日,根据合同约定并结合争议焦点1,付款方式应为,所有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的70%,移交工程资料一个月内付至95%,余款%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自移交工程资料后开始计算保修期,故根据移交工程资料的时间,嘉恒公司应付合同价款的95%即3277500元,嘉恒公司尚应付862500元(3277500元-2415000元)。关于争议焦点3,合同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结合争议焦点2,应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移交工程资料一个月后即2018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合同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付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综上,信律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州嘉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862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24387.19元(以86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8月5日止,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湖州嘉恒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78元,减半收取77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9元,由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17元,由湖州嘉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佳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