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原浙江通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2执异1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原浙江通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广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74704105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市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织机构代码:7503808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第三人:***,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律公司)与宁波市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信律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信律公司称,2013年7月20日,经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被执行人大自然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6068元等。因大自然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了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发现大自然公司股东***、***于2009年6月10日抽逃出资1230万元,故申请追加***和***为本案被执行人。
为证明其主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大自然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登记基本情况、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
被执行人及第三人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信律公司与大自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甬仲裁字(2013)第100号裁决,裁决大自然公司偿付信律公司工程款166068元等。因大自然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信律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大自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甬慈执民字第5010号执行裁定,裁定该案终结执行。
另查明,大自然公司由***、***、***、包义寅、***以及宁波开华印刷有限公司出资组建,于2003年7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70万元。后经多次股权转让,大自然公司股东为***、***。2009年6月8日,大自然公司修正公司章程,由***出资619.1万元、***出资610.9万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货币,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00万元。同年6月9日,***汇入大自然公司银行账户619.1万元,***汇入大自然公司账户610.9万元。次日,该总计1230万元被转入大自然公司名下的其他账户内,并在同日汇给案外人***520万元、汇给宁波江东卓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10万元。
本院认为,***及***于2009年6月9日分别将投资款619.1万元、610.9万元汇入大自然公司,大自然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70万增加至1500万。次日该投资款即被转至案外人***、宁波江东卓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此时,大自然的股东为***与***,两人为该公司控制人。在投资款汇入公司后次日即刻转给案外个人以及咨询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属于大自然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大自然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的合理性。现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今未得清偿,应当认定***、***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金额分别为619.10万元、610.90万元。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两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2013)甬慈执民字第5010号被执行人,***在619.1万元范围内、***在610.9万元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