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502民初267号
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浙江通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广源路68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二环西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管仲兴。
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采用直接或邮寄等送达方式向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公告期限届满后,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26日签订《西南分区47#地块百盛国际名都1-8#住宅楼及百盛国际大厦工程建筑智能化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上述地块楼宇的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价暂定230万元。协议第六条详细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进度,明确:1、被告在原告完成所有管线预埋后15天内支付暂定工程价20%即46万元;2、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暂定工程价30%即69万元;3、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定期限内,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将累计至决算总造价的95%;4、工程质量两年保修期满后,被告付清剩余款项即决算总造价的5%。2013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负责该工程消控机房装修施工,工程价款45000元,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10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50%,余款待整个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并且结算完成后付清。上述工程价款共计2345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前述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交付被告使用,第三方审计机构已出具审计报告。2017年10月18日,法院委托湖州天方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为1949163元。被告于2013年1月5日支付工程款45万元,于2014年1月20日支付工程款69万元,于2015年2月12日支付工程款20万元,仍剩余工程款609163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9163元及利息损失(以6091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到三年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3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暂为83242.54元,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274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西南分区47#地块百盛国际名都1-8#住宅楼及百盛国际大厦工程建筑智能化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西南分区47#地块百盛国际名都1-8#住宅楼及百盛国际大厦智能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承包总价暂定230万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原告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23万元。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方式为主体结构结顶并验收合格后且所有管线预埋完成后15天内支付20%合同价款;整个弱电系统完工、工程经安装、调试、运行后通过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即可以交付直接使用)后15天内再支付30%的合同价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在15天内提供整个工程的决算书,被告自收到决算书三个月内审计完毕并签订工程决算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15天内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决算总造价的95%;工程质量两年保修期满后,经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决算总造价5%的工程款。约定违约责任为若承包方违约,除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外,因工程延期完工的,另按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进行罚款处理,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方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若发包方违约,应支付承包方履约保证金相等额度的违约金。2013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负责该工程消控机房装修施工,工程价款为45000元,被告应在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10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50%,余款待整个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并且结算完成后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并进行施工,工程于2013年12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4年1月20日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于2013年1月5日支付450000元工程款,于2014年1月20日支付690000元工程款,于2015年2月12日支付200000元工程款,合计支付工程款13400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湖州天方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工程造价为1949163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未果,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西南分区47#地块百盛国际名都1-8#住宅楼及百盛国际大厦工程建筑智能化施工协议》及附件、《百盛国际名都及国际大厦建筑智能化工程弱电机房装修工程补充协议》、施工联系单、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档案资料、发票、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造价鉴定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南分区47#地块百盛国际名都1-8#住宅楼及百盛国际大厦工程建筑智能化施工协议》、《百盛国际名都及国际大厦建筑智能化工程弱电机房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经鉴定,工程造价为1949163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340000元,剩余工程款609163元,均已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应予支付。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以工程款6091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但鉴于工程质量保修期二年(2013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届满后,含质保金的剩余工程款才符合付款条件,本院将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自2015年12月1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未按施工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行为,按照施工协议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支付承包方履约保证金相等额度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3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27450元由被告承担,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09163元、违约金230000元、鉴定费27450元,合计86661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应以本金6091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浙江信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9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859元,由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国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史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