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纬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纬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2538号
原告:**全,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绍兴纬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卧龙山庄35-A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862901048。
法定代表人:项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与被告绍兴纬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判员曹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