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160号
原告: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好之一财富世纪广场A1栋19层1901-1904房。
法定代表人:李铁钢,董事长。
被告:***,男,住内蒙古。
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诉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亦已立案受理,***与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5466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6民初82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卢晓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