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6066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安(系原告***之子),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邢伟杰,男,199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财富世纪广场A1栋19层1901-19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1196795W。
法定代表人:李铁钢,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27808641W。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丙庆,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邢伟杰、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被告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邢伟杰已经赔偿损失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苗迎春
审 判 员  许新生
人民陪审员  周建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