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8290号
原告:**,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应华,广东商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泽梅,广东商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财富世纪广场A1栋19层1901-1904房。
法定代表人:李铁钢。
被告:陈国忠,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合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新二路东三街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有。
被告:众翊通信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乐享街8号1722房。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
原告**与被告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陈国忠、广州合赢工程有限公司、众翊通信工程(广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雅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廖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