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衡兴锻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3民初1359-2号
原告:湖北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8094777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立鹏,副经理。
被告: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韩溪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志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即湖北瑞元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清算专员。
被告:湖北衡兴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韩溪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8ATXB5R。
法定代表人:潘宇(系被告***的外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系*****),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湖北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衡兴锻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计7080元,由原告湖北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