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25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71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岩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843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住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湖港路1758号1幢946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与山东岩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2017)鲁0125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山东岩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省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372250元。二、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对山东岩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省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山东省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284元,由山东岩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916元。保全费3720元,公告费800元,由山东岩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2018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鲁0125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后于2018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2018年6月份、7月份、10月份三次向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控,2018年6月份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于2018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账户所在的辖区法院发起事项委托,冻结其公司账户,除冻结账户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0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温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