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正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华安智能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民初270号
原告:烟台正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民营经济园209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84846321Q
法定代表人:林绍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钦爽,烟台莱山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烟台华安智能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经济开发区河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575450854C
法定代表人:柳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烟台正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华安智能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烟台正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正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正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计255.00元,由烟台正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清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