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生泰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阳生泰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753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杨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林,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云阳生泰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民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902504。
法定代表人:王发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阳生泰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余 洋
书记员汪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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