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比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比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5227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张桂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萍,女,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重庆比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8271548。

法定代表人:张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龙马公司”)与被告重庆比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比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龙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比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龙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重庆比邻公司向福建龙马公司支付货款81.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81.5万元为本金、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5日,重庆比邻公司(甲方)与福建龙马公司(乙方)、***(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向福建龙马公司购买8吨洗扫车1辆,单价为63万元/辆,移动式垃圾压缩箱2个,单价为13.1万元/辆,1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1辆,单价为7.3万元/辆,合同金额为96.5万元。合同约定: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货款10万元;甲方在设备交货验收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货款86.5万元。2、甲方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合同总货款0.5‰的计算的违约金;3、为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义务的履行,丙方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甲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丙方应无条件对甲方应付的货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4、产生争议由乙方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福建龙马公司依约向重庆比邻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产品,且由重庆比邻公司验收完毕、验收合格。重庆比邻公司向福建龙马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重庆比邻公司仍然尚欠货款86.5万元,经福建龙马公司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重庆比邻公司又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货款5万元,仍欠81.5万元未付,故福建龙马公司请求判如所请。

重庆比邻公司、***未作答辩。

福建龙马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合同、接验收清单、收款回单,重庆比邻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福建龙马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5日,重庆比邻公司(甲方)与福建龙马公司(乙方)、***(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向福建龙马公司购买8吨洗扫车1辆,单价为63万元/辆,移动式垃圾压缩箱2个,单价为13.1万元/辆,1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1辆,单价为7.3万元/辆,合同金额为96.5万元。合同约定: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货款10万元;甲方在设备交货验收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货款86.5万元。2、甲方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合同总货款0.5‰的计算的违约金;3、为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义务的履行,丙方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甲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丙方应无条件对甲方应付的货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4、产生争议由乙方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福建龙马公司向重庆比邻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产品,且由重庆比邻公司验收完毕、验收合格。重庆比邻公司共计向福建龙马公司支付了货款15万元,尚欠货款81.5万元,经福建龙马公司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公司、重庆比邻公司、***共同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合同签订后,福建龙马公司依约向重庆比邻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产品,且由重庆比邻公司验收完毕、验收合格。重庆比邻公司向福建龙马公司支付了货款15万元,尚欠货款81.5万元未付,显属违约,应限期偿付。要求重庆比邻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2020年6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愿为本案讼争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故应对本案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重庆比邻公司追偿。重庆比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比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1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

二、***应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重庆比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0元,减半收取计6,225元,由重庆比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琳婷(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新罗区人民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