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04行初44号
原告重庆合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将军路128-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世才,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负责人苏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志刚,四川联一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四川联一律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明生,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代理人路成梁,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合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明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合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合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合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合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