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财保238号
申请人:重庆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蔡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237673XQ。
法定代表人:郭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已律、蒋新,重庆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科东新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人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WYHJ85。
法定代表人:郑康,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科东新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渝0151执保63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科东新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171139.05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一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2019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重庆科东新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申请人重庆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诉案件中已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2019)渝0151执保63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科东新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存款的保全。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重庆科东新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解除本院(2019)渝0151执保63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科东新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600000元的保全;
二、准予解除本院(2019)渝0151执保63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科东新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571139.05元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明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