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童玉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6民初1475号
原告: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1号附38号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042603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荣相,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舒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