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长寿区福全五金建材经营部,重庆市**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4民初4551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992Q。
负责人: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萍,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奇峰,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4-00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ECA3P。
法定代表人:汤贤兰。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被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44687。
法定代表人:周廷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博,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和平村新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032099195。
法定代表人:肖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聃,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寿区福全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28号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R7552J。
经营者:李福全,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2-2-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H41X3A。
法定代表人:刘亚。
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6号6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FWE9Q。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
被告: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山茶路70号2幢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3W0U7G。
法定代表人:周小亮。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区福全五金建材经营部、重庆市**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萍、被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博、被告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聃、被告长寿区福全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李福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13813.92元以及利息(以票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广州综字2020第CONT20201111000000125460号),约定:原告授予被告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6个月,在额度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若合同项下授信发生欠息、逾期,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授信全部立即提前到期。
2020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广州额质字2020第CONT20201111000000125460号),约定:被告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主合同即为上述《授信额度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
从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27日期间,依据《授信额度合同》及被告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原告先后向被告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12笔,合计金额9963846.9元。截至2022年1月25日,《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贷款均已到期,被告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贷款12笔,合计拖欠本金9963846.9元、利息70695486元、罚息195873.7元、复利13897.48元。
被告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票据号码为23056530110172020102275049970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中质押背书给了原告。
本案所涉汇票票面信息如下:票据号码:230565301101720201022750499701,票据金额:¥413813.92,出票日期:2020年10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22日,出票人: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承兑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
本案所涉汇票背书情况:2020年10月30日,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转让背书给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背书给长寿区福全五金建材经营部;2020年11月26日,长寿区福全五金建材经营部转让背书给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7日,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转让背书给重庆凯哲邑丰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7日,重庆凯哲邑丰商贸有限公司转让背书给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7日,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质押背书给原告。上述汇票到期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发起提示付款,后被拒付。原告认为:本案所涉汇票质押行为有效,原告有权依法实现质权,现汇票已到期但被拒绝付款,依据《票据法》第35条、第61条,原告有权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贷款本息明细汇总表、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背书信息等证据。
被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或者其前手取得票据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否支付对价请法院依法查明;本案款项应由蓝光公司支付,亦应由蓝光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被告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应当由出票人和承兑人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原告没有书面通知前手,答辩人未收到任何通知原告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通知。
被告长寿区福全五金建材经营部辩称:通过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案涉票据,与其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庭审,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进行了综合性审查,根据上述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方面判断,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合法的民事行为取得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案涉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原告作为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各被告共同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413813.92元以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区福全五金建材经营部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区福全五金建材经营部、重庆市**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413813.92元以及利息(以尚欠票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4元,保全费2589元,合计6373元,由被告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区福全五金建材经营部、重庆市**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渝熙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 判 员 吴海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知春
书 记 员 马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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