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保283号
申请人: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被申请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申请人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万元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友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亓 琳
书 记 员 吕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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