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德万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财保59号
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80155677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4468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德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景苑路12号2幢1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ALMBX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二楼2号会议室)-4-00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ECA3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德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德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3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000000元)。现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德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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