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森盟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财保47号 申请人:重庆森盟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345号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AC0W2B6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7号信达国际D幢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ECA3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446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森盟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森盟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3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3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030000元)。现申请人重庆森盟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03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森盟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森盟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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