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恒意百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8884号 原告:重庆恒意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星辰路100号**今典布丁houso1幢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HAG7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4-00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ECA3P。 被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44687。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被告:重庆德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景苑路12号2幢1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ALMBXK。 被告:重庆禾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庆云路16号2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U9PL7R。 原告重庆恒意百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德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禾久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恒意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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