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135号
申请人重庆宏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宏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宏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2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渝0103执保28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现申请人重庆宏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继续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宏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继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宏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继续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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