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3民终1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446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华东耐火材料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永玻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78456586G。
投资人:***,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商贸路1-2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4FMD8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华东耐火材料厂,原审被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垫江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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