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1民初4449号
原告:重庆辉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水磨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75679804P。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丁,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95551Q。
法定代表人:刘德永,董事长。
被告:重庆双桥区红岩汽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建设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42894808R。
法定代表人:魏军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蜀,女,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双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辉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双桥区红岩汽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辉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辉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辉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83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辉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 灿
审 判 员 黄公立
人民陪审员 徐官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