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兴炉业有限公司

重庆建兴炉业有限公司、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8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兴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8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沙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