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具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具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财保116号

申请人:重庆具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太平村农民新村C6-1、C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1812362。

法定代表人:肖英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450618377Y。

法定代表人:杜锦刚,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具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渝0151执保4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3639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具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2021年6月7日,申请人重庆具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本案标的物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具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36395元范围内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明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