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秀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定市秀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初字第10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秀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定市秀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苑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肖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