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03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石路东七巷167号。
被执行人:广西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6号星和园办公楼7层。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西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桂0203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执行人广西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25982.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颖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龙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