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03执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石路东七巷167号。
被执行人:广西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6号星和园办公楼7层。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桂0203执9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广西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25982.52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西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25982.52元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颖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龙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