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之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美之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斗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7民初6102号
原告:重庆美之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20号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0191578L。
法定代表人:*文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11号1栋2单元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1MA62H45Y3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白族。
原告重庆美之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美之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美之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构件款427384.05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1200000元,尚欠原告427384.0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7日,原告(承揽方,乙方)与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方,甲方)签订《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将昭觉县日哈乡钢结构民居项目钢结构构件交乙方加工;2.加工名称、暂定工程量、综合单价、暂定总价等;3.按甲方提供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要求,乙方进行详图分解,并根据详图加工;4.原材料供应方式为乙方按甲方要求自行采购;5.交货地点为甲方施工现场;6.甲方提货时,必须结清该批货款后方可发车,在最后一批构件发货前做完结算付清余款。
2018年12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书》,主要内容为:债务人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债权人重庆美之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构件款427384.05元,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本金及利息,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期限为债务人全款支付完毕时止。
审理中,原告陈述:《保证担保书》出具后,二被告未向原告付款。
以上事实,有《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保证担保书》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与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根据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担保书》并结合原告的陈述,能够证明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构件款427384.05元。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欠款。现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欠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构件款
427384.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因《保证担保书》约定被告***自愿为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款支付完毕时止,该保证担保期限属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原告向被告***主张连带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就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美之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构件款427384.05元;
二、被告***对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重庆美之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10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10380元,由被告昭觉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庆
书记员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