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董国生、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执1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国生,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执行人: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翠园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臣,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国生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大众汽车牌(车牌号:冀F9××**)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健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