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俊芬、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执1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俊芬,女,1972年11月0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执行人: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翠园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臣,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606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保定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409××××88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冻结金额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健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郭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