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47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丰鑫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G1AA9A。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志川,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天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红锦路**2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338589X6。
法定代表人:徐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丰鑫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天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丰鑫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9539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5781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7048元,支付本案执行费767元。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2020年12月1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同意,同时暂不申请被执行人重庆天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47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云龙
审判员 曾宪伟
审判员 王琮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