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特1号 申请人:重庆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95-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 申请人重庆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伟建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伟建公司称:应当撤销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藏劳人仲案(2019)121号仲裁裁决。主要理由:一、仲裁认定***月工资为9200元不符合事实情况,应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行业平均工资5351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申请工伤认定补签,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以做工计件的方式结算发放工资,不存在足月发放稳定工资的情况,应以建筑行业平均工资5351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在受伤期间,我公司已经支付了费用29000元,该笔费用应当从总的赔偿费用中予以扣除。因此,请求判如所请。 重庆伟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为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藏劳人仲案(2019)121号仲裁裁决书一份。 ***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日,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藏劳人仲案(2019)121号仲裁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600元;三、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6218元;四、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1392元;五、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600元;六、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271元;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280元;八、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3043.5元;九、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240元;以上合计382644.5元(大写:叁拾捌万贰仟**肆拾肆元伍角整)。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重庆伟建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重庆伟建公司除提交仲裁裁决书一份之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情形。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决,并无不妥。 综上,重庆伟建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重庆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一 麟 审 判 员   吉 红 霞 审 判 员   高  婧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