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重庆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9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费通知单,责令被执行人依据藏劳人仲案[2019]121号仲裁裁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82644.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639.6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2644.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桑 吉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