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朝佐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440号
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黄朝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2日,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18元,减半收取8859元,由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华
法官助理 杜薇 书 记 员 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