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赢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7969号之一
原告:湖南赢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399号博林金谷小区综合楼1728房。
法定代表人:乔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焱,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兰溪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胡万金。
被告:重庆渝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9号22-13#。
法定代表人:朱纯刚。
原告湖南赢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渝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赢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渝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赢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赢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渝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28元,由原告湖南赢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雷金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用之
书 记 员 冯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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