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4845号
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端华路359号附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67382D。
法定代表人:杨炳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松,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兰溪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95461842。
法定代表人:胡万金,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连婧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李青茂
书 记 员 罗 丹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