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8312号之一
原告: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果大道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98639K。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兰溪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95461842。
法定代表人:胡万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琪,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 340.79元,减半收取7170.4元,由原告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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