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5914号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是渝中区。
第三人: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兰溪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954618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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